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關于《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我廳起草了《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19年5月28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交意見:
1.傳真:027-87890028。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武漢市武昌區東湖路181號,湖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3.掃描下方二維碼提交意見。
附件: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 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財政廳
2019年5月17日
湖北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各采購代理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現就我省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一、提高思想認識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力軍,是推動經濟發展、擴大勞動就業、促進創業創新、改善社會民生的重要力量。通過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是一項重要政策,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性,準確把握國家關于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落實要求,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發揮政府采購在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中的作用。
二、實施范圍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措施。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中小企業應當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同時應提供本企業制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制造的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注冊商標的貨物。中小企業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中小企業應當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應當提供《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監獄企業應當提供省級以上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具的屬于監獄企業的證明文件,并分別對聲明或證明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三、具體支持措施
(一)預留政府采購份額。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以下稱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管理,制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下同)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在滿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預算執行中,政府采購預算調整要統籌考慮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預留份額問題,保證調整后預留給中小企業的采購份額比例符合本意見要求。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包括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下同)中注明該項目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小型、微型企業采購。
(二)執行政府采購評審優惠。
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比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注明。
(三)降低政府采購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中小企業信用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向供應商收取采購文件工本費、中標服務費。鼓勵采購代理機構以電子采購文件替代紙質采購文件,降低采購文件工本費。
(四)精簡證明材料。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要求,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證明材料。
(五)鼓勵聯合體投標和分包。
鼓勵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政府采購。聯合協議中約定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向中小企業分包。
(六)支持合同融資。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搭建服務平臺,推動有需求的政府采購中標(成交)供應商,特別是中小企業憑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政府采購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采購人應當積極支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為中小企業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提供便利。
(七)及時支付采購資金。
采購人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應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建立預付款保函制度,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保函的,采購人可以提前預付部分貨款。采購人應建立政府采購合同跟蹤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不得無故拖延、拖欠供應商合同款項。
(八)加強示范推廣。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為中小企業新業態新模式產品和服務應用推廣搭建平臺,通過培訓指導、提供咨詢服務等渠道,促進供需互動。“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開辟專欄,推廣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
采購人應加強采購需求研究,積極使用滿足采購需求的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產品,推動本部門創新產品的應用。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一)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實施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提高采購文件編制質量,不得在采購文件中設置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條款,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各部門和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設置項目庫、名錄庫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二)依法全面公開政府采購信息。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要求,依法將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在“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上公開,便于中小企業及時獲取政府采購信息。
各部門應當隨部門預決算公開,向社會主動公開部門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采購支出情況,以及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情況,包括政府采購合同授予中小企業金額及占政府采購支出金額的比重。
(三)依法處理供應商質疑投訴。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政府采購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各級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后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含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所需的時間)完成調查,并對投訴事項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切實維護政府采購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日常監管。
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執行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政策的指導和管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強化內部監督,提升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管理水平,認真落實以上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措施。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控制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大的市場空間。加強中小企業誠信管理,對政府采購活動中非法謀取中標(成交)、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小企業,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督促中小企業恪守誠信、依法經營,為誠信守法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多競爭機會。
湖北省財政廳
2019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