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依法處理兩起消防救援投訴案
近日,財政部在依法對“瀘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兩室一站一中心’設施設備采購項目”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瀘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瀘州市消防救援支隊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在“自貢市消防救援支隊戰勤保障專用設備采購項目”的投訴案中,針對投訴事項1-2:洛森鴻業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投訴事項3-5:洛森鴻業公司虛假響應。投訴事項6:代理機構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質疑。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投訴事項1-2成立,3-6缺乏事實依據。